【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4]3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按应纳税款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成员企业,按应纳税款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