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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办〔2003〕2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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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本厅厅长、副厅长、助理巡视员,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逐步实现我厅各项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财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逐步实现自治区财政厅各项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财政工作的要求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财政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定。

三、自治区财政厅全体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甘当公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四、自治区财政厅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体工作人员要勤奋学习,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勤政廉政,一心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

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办公会、厅办公会议。自治区财政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厅长出差离邕期间,由厅长指定的副厅长代为主持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

八、自治区财政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处长、主任、局长、所长、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直接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副所长)协助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在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安排布局

九、自治区财政厅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各处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形成自治区财政厅年度工作安排,并以自治区财政厅年度工作要点的形式下发执行。

十一、各处室要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的年度工作安排,根据厅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并开展工作,在年中和年末进行小结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综合各处室的小结后形成自治区财政厅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二、自治区财政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办公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十三、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书记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召集或主持。厅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讨论研究有关重大的财经政策和重大的财政工作问题;

(三)讨论研究自治区财政厅的干部与人事、机构以及编制管理等问题;

(四)讨论研究自治区财政厅党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厅党组会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会前提出,党组书记确定。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厅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厅办公室负责人为厅党组会议记录人。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签发。

厅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可以形成“厅党组会议议定事项”,视情况发有关部门执行。

十四、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报告、重大财政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研究财政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和财政改革的重要举措。

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领导提出,厅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厅办公室将会议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处室负责提供会议材料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签发。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自治区财政厅厅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各处室负责人组成。厅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召开的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作出的有关重要决定;

(三)讨论通过全区财政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个时期的全厅工作重点;

(五)其他需要提请厅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厅办公会议议题由厅领导确定。会议由厅长或副厅长、纪检组长主持召集。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并提前送厅办公室分发。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纪检组长签发。

十六、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协调涉及多个处室的某一专项工作问题。专项工作会议的参加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厅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处室整理并可以厅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由厅长或副厅长指定并确定议题,厅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以负责主持研究需要多个处室共同协商的具体工作。

十七、严格会议纪律。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要准时与会,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与会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时,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厅领导因故未能出席会议时,由会议组织者(厅办公室或牵头处室)向厅领导通报会议情况。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妥为保管,必要时在会议结束时退回提供的材料。

十八、自治区财政厅厅领导在全区财政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经主办处室提出并经厅领导批准后,可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十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召开的要求我厅参加的会议,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厅领导参加,必要时由厅长指定。厅领导(含处领导等)出席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召开的会议,以及全区性或涉及财政问题的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由出席人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厅长报告或向其他厅领导、厅内有关部门通报,涉及财政收支的,要书面报告。

第五章 公文办理审批制度

二十、自治区财政厅各处室办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财办〔2000〕30号)的规定。

二十一、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厅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二、收文办理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报厅领导批阅后或由厅办公室转有关处室办理。直接报送厅领导个人或处室的公文,应转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办理。未经厅办公室登记、批转的公文,不予办理。

二十三、发文审批制度。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发文,由主办处室承办。凡涉及多个处室的,须经相关处室会签;凡涉及到资金分配和出台重要政策的,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厅办公室(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须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请示处室主要负责人后方可签送);送厅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分工呈报分管厅领导审签。

涉及多个处室的公文,各处室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处室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厅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进行协调,协调意见附送厅领导审批时参考。

二十四、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部的重要请示、报告,出台涉及全区的重大财政体制、重要财政政策的自治区财政厅发文,涉及大额财政资金分配的发文由厅长或由厅长特别授权的副厅长负责签发。其余以自治区财政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二十五、自治区财政厅各处室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简报或向市(地)县财政部门印发简报。

二十六、自治区财政厅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加快公文办理速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压文件。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章 领导来访接待制度

二十七、财政部副部级以上(含部分综合业务司长)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有关汇报和接待工作。司局级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一般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负责接待汇报,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具体接待工作由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协助有关对口处室负责。

二十八、各市(地)的党政领导来自治区财政厅商谈工作,一般由厅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厅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厅办公室转请有关处室负责人接待。各县(市)领导来财政厅商谈工作,厅办公室不安排,厅领导接待,一般由相关处室自行接洽。

二十九、市(地),领导找厅领导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厅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要向对方了解来访领导姓名、来访时间、商谈内容、涉及的处室、所需的大致时间等具体内容,以便及时安排。

三十、市(地)领导来财政厅商谈工作时,原则上按商谈的内容,由分管厅领导接待。如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则按其主要问题,由分管厅领导牵头,召集厅内有关处室参加。

自治区区直单位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比照办理。

第七章 作风纪律

三十一、自治区财政厅厅领导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下基层调研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三十二、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出差,要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由厅办公室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差,应由本人向厅长报告并告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要将厅领导的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出差期间待办事项等情况通报其他厅领导。

厅领导出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处室的同志随行。

厅长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厅长报告,必要时在厅长办公会上通报。

三十三、自治区财政厅厅领导出国访问、考察,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为统筹安排工作,厅领导出差或出访的时间尽可能错开。

严格控制出国人数。要统筹安排全厅处级及处以下干部出国,出国考察人员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

三十四、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邕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将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主持处室工作的副职名单向厅办公室报告。处室副职出差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

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必要时在处务会议上通报。

三十五、自治区财政厅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以及区直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除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要求厅领导参加的活动外,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庆典、联欢等活动。

三十六、自治区财政厅一般不参加各类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意义特别重大并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由厅办公室报请厅长批准,并由厅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处室不得擅自对外表示祝贺。一经发现冒用自治区财政厅名义祝贺的行为,将追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厅领导个人及各处室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关于财政工作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经厅长批准后由厅办公室进行协调。

三十七、自治区财政厅各处室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依法理财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对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对外公布的重要数据,涉及单个处室的,上报前要由分管厅领导审核(企业快报信息除外);涉及到两个以上处室的,上报前要由厅预算处审核,并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领导签发。资料提供给新闻媒体时,照此办理。

厅领导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汇报工作,由带队领导决定事后是否通报;确需通报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九、本规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一致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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