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财农[2000]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1、享受免征契税的购买住房范围:本市房改部门按房改政策准予出售的公有住房。

    2、购买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根据房改政策,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4、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

    (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购买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勘丈表。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130号(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