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2001]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工作由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负责。
二、各市、州涉外分局或税政四科结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外汇提交税务凭证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一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操作规程。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局根据本地实际用量到省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