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农税[200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收征收成本,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基数的最高限额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超过部分一律不提取征收经费。
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计提和划解比例仍按我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及划解比例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