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农业部、海关总署2007年联合公告第9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t安全的监势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8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0).tiff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