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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2003]12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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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快首都现代化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全国。现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于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和《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的有关规定,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获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依据《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补开上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由该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计税依据和单位证明后,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及时办理。

    注释:此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35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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