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2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补充通知》第三条“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的“人员”是指在企业职工工资表册上的,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职工。
二、各地要按照《补充通知》要求,对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检查,特别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并在2004年12月28日前书面上报检查总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