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1]526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情况,2001年度暂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比例调整为30%,不足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足。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滇黔桂油田分公司(名单见附件)2001年度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