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5]1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邵阳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意见〉的函》(市政函[2005]10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
单位税额(元/M2)
5.00 4.30 3.60 2.90 2.20 1.50 0.90 0.4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市市政函[2005]109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