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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邵阳市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5]1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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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邵阳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意见〉的函》(市政函[2005]10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

    单位税额(元/M2)

    5.00 4.30 3.60 2.90 2.20 1.50 0.90 0.4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市市政函[2005]109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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