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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广州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200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内各铁路办事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3月1日起,湖南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统一使用由湖南省地税局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发票式样附后)。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购的地税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辖区内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由省地税局审批,湖南中南金叶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印制。各铁路办事处向省地税局统一领购,可在其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三、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15日之内必须向省地税局、当地市、州地税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四、各市、州地税局、铁路办事处及有关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应共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铁路客运餐车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理,以确保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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