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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地[2003]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我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市局决定印花税纳税申报的期限。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按年申报,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各局要及时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市局的决定安排好今年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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