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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以李真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地税字[2002]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区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李真案件作为反面典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国税发[2002]1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教育活动,并于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自治区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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