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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关税[2009]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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