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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6]3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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