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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地税政一[2000]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转发给你们,我局曾以闽地税政一[1999]38号文规定,对我省铁路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辖区内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取得的清算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从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希转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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