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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缓解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南水北调工程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确保基金足额征收上缴,专款专用,保证我市筹集任务顺利完成。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确定本市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规模为43.8亿元。

    第三条 本市筹集基金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方式完成,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基金。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要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自备水高于城市公共供水的原则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的具体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依据我市基金上缴年度计划、水价调整空间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基金。

    第六条 通过地表水资源费筹集的基金,仍按现行渠道征收。征收到的基金,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集并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通过地下水资源费筹集的基金,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到的基金,经区县财政主管部门汇集后统一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

    市水行政、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水使用情况核定用水指标,根据用水指标提出筹集基金的具体额度。额度可根据用水情况适时调整,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县政府。

    第八条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九条 基金的免税、征收期限以及缴库方式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金缴款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金。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水利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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