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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业学校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2005]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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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你单位《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漯地税发[2004]1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所称“各类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不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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