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2000]187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更好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省局决定对省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凡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各市、地、州初审后报省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征收分局和各市、地、州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