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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申报高、中级职称外语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人发[2003]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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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职称外语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就2003年度申报高、中级职称人员外语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含北京市古代汉语、医古文)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中有关规定,持合格证书申报高、中级职称。

    二、对于197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0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含北京市古汉语和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5分,可凭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签发的成绩通知单申报高、中级职称。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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