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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地税函[2000]1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具体的审核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并于2000年底前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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