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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200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9月19日财税〔2000〕78号[DW]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年2月9日新地税一字〔2001〕11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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