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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办发[2006]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凡是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制订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财政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四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使用系统

备    注

一、货物类

计算机

指台式机、便携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扫描仪

投影仪

打印机

摄影摄像器材

程控交换机

电话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汽车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复印纸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印刷设备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变配电室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规定的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规定的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国务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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