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办发[2006]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凡是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制订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财政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四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 适用范围 | 使用系统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
计算机 | 指台式机、便携机 |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京内单位 |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 |
服务器 | |||
网络设备 | 指交换机、路由器 | ||
扫描仪 | |||
投影仪 | |||
打印机 | |||
摄影摄像器材 | |||
程控交换机 | |||
电话机 | |||
传真机 | |||
复印机 | |||
汽车 |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 ||
电梯 | 京内单位 | ||
锅炉 | 京内单位 | ||
空调机 | |||
复印纸 | |||
办公家具 | 京内单位 | ||
印刷设备 | |||
建筑装饰材料 | 京内单位 | 国务院系统 |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变配电室设备 | 京内单位 | ||
二、工程类 | |||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 京内单位 | ||
三、服务类 | |||
汽车维修 | 京内单位 | ||
汽车保险 | |||
汽车加油 | 京内单位 | ||
规定的印刷项目 | 京内单位 | ||
规定的会议服务 | 京内单位 | ||
工程监理 | 京内单位 | 国务院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