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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2】第0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交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盐国税发[2001]21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2)79号批复如下:

    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系悦达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盐城新阜公路有限公司于1995年共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2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2年,主要从事公路开发、经营,属于从事交通项目的企业。关于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含配套服务等非交通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盐城市国税局负责对该企业进行监管。

    此复。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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