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地税字[2002]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疫局<关于公布获得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及其产品型号公布>的通知》(征便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如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装置,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内地税发[2001]27号)通知要求,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获得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中进行选择。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