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5]4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查处以前年度地方税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请示》(阳地税发[2005]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税金以及视同税金的教育费附加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税务机关查出纳税人少缴纳的上述税金允许在其所属年度做税前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