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马地税[2005]1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地税[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及补(抵)税手续。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纳税人,不论2005年度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从2006年度起,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对重点纳税人2005年度收入进行调查摸底,达到自行申报条件的,要帮助和辅导其建立收入记录,收集相关信息,在次年3月底前按规定进行自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