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马地税[2005]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地税[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及补(抵)税手续。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的纳税人,不论2005年度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从2006年度起,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对重点纳税人2005年度收入进行调查摸底,达到自行申报条件的,要帮助和辅导其建立收入记录,收集相关信息,在次年3月底前按规定进行自行申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