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