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13]1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根据所得税法规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走出去”的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执行以来,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与增收效果显著。
但在执行过程中,据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当外管证记载金额较大,企业承揽的外地工程项目又尚未取得收入,在申请开具外管证并按证载金额1.5%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需垫付资金,对企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为了扶持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增强其竞争力,着重解决纳税人困难,经研究决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承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项目的,从2013年9月1日起暂不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