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黔地税函[2005]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贵州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鉴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年度计算,因此《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执行时间应适合2005年至以后年度企业虚报亏损。2004年度企业虚报亏损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