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家医疗机构承担内地药物临床试验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 效 性】 国食药监安[2006]4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签署的“关于对香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可和承认临床试验数据的工作方案”,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共同审查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威尔斯亲王医院、玛丽医院、香港眼科医院可以接受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委托,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现予以公告。  


医疗机构名称  

认定专业  

威尔斯
亲王医院
  
消化、肿瘤、内分泌、眼科、心血管、小儿血液、小儿呼吸、小儿免疫、小儿传染、生物等效性试验  
玛丽医院  心血管、内分泌、呼吸、麻醉、肝胆胰外科及肝脏移植、妇产及生育调节、血液及骨髓移植  

香港眼科医院  

眼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