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转发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其所在地征税机关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审核依据是有关中标证明(正本)。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