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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8〕7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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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8〕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并无区分初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二者均属财产保险合同范围,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因此,对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保险合同,应由再保险合同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合同金额贴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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