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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穗地税发[2006]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局依托省局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实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要在巩固我市2005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已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通告》(穗地税发[2005]167号)和《关于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8号)确定的工作原则和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扣缴义务人采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2006年我市推广的重点行业、单位是:

    一、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供电)、石油、石化、航空、铁路、房地产、广告、演出、供水、供气、汽车、医药、网站、建筑安装、新闻出版;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拍卖行、房产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高尔夫俱乐部、酒店宾馆、娱乐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

    六、设计院、科研所、学校、区级以上医疗机构;

    七、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传媒机构;

    八、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

    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十、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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