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劳社医发[2004]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印发的《关于改革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121号),现将享受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通知如下:
1、享受副部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享受司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2、干部病房床位费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照此标准报销,未达到此标准的,按照床位费实际收费报销。
3、新建改建干部病房床位费调整后需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4、本通知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