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1]6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省局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废止执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茶叶"一条龙"生产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35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连续生产征税问题的批复》(云国税增字[1995]03号)、以及《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53号)中第五款"关于木材'一条龙'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