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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地税函[2001]2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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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盐地税发[2001]66号)悉。经研究,暂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价格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可免征各项税收;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二、对高于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应按全部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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