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函[2001]2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盐地税发[2001]66号)悉。经研究,暂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价格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可免征各项税收;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二、对高于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应按全部价格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