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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在债转股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地税函[2006]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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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债转股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邯地税发 [2006] 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活动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进行债转股,是其实施改组改制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债转股之前,企业按上级部门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其评估结果虽然经过了财政部门的批准,但是不属于国家为摸清企业家底而统一组织的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企业的范围,不能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 77号)第一条的规定。因此,对企业在债转股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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