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办公厅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