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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法[200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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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案件的查处质量,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态势和国税工作的实际状况,依据《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稿),经研究确定,以下案件为重大税务案件:

    一、 税务案件涉税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50万元以上。适用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30万元以上。适用于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税务案件金额虽未达上述数额,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疑难税务案件。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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