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法[2001]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税务案件的查处质量,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态势和国税工作的实际状况,依据《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稿),经研究确定,以下案件为重大税务案件:
一、 税务案件涉税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50万元以上。适用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30万元以上。适用于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舟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税务案件金额虽未达上述数额,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或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疑难税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