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2]2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省国税系统已于2000年组织了执法资格考试,并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了执法资格证书,经请示总局同意,我省国税系统今年不参加总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待以后年度再参加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二、关于执法能级管理的问题,待总局做出统一要求后再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