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5]4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我市二手车销售发票由深圳市国税局统一管理,但二手车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评估费等服务费用所涉及的发票仍由我局管理,各单位应按我局现行服务业发票(定额和填开式两种)供应和管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