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6]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跖年度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