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珠地税发[2004]2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建设厅、省财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按财税[2000]125号文件执行(珠地税发[2001]47号转发),即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厅、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