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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税[2003]1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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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东省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粤财农[2003]1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和珠海鸣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志公司)依据法院裁定,共同承受破产企业广州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以抵偿债务的“南方信托大厦”烂尾楼工程,并拟将需续建的“南方信托大厦”权属转入广州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壬丰公司)名下。

    鉴于壬丰公司是国资公司与鸣志公司专为继续开发建设“南方信托大厦”而共同出资组建的项目公司,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对壬丰公司承受“南方信托大厦”在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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