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财法[2003]7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连锁经营企业,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统一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
1、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同在广州市内,但分布在不同区、县级市的,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统一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
2、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直营门店同在一个区(县级市)内的,由所在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一征收。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