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