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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通行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1]3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商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以及2000年7月12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有关规定,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统一征收。

    从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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