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财预[2006]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积极做好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和征收工作。对于在本执行期中按原标准征收造成多征或少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核定工作,确保年内做好向企业清退或补征的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