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2003]2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通信服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湖南移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等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各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