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3]2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通信服务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湖南移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移动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等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各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